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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财”迷心窍 凌晨撬浴池更衣柜
2019-08-01 09:1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赵某某到了一个浴池洗澡,恰巧看到一个工人准备下井,正在换衣服,赵某某顿生贪念想偷手机换点钱,便记住了工人更衣柜位置。

  因为人多赵某某怕别人认出自己就走了。到了凌晨,赵某某回到了浴室,确认更衣柜位置后他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拿出螺丝刀和一个银色水果刀撬别更衣柜,大概10分钟左右撬开了,他从更衣柜衣服的内侧口袋里将手机和现金拿走就离开了。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退缴赃款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记得浴室里会有这样一个提示“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因为浴室不便安装监控摄像头,犯罪分子也因此钻了空子,平时进出这种场合,尽量不携带贵重物品,或者在前台存放,保证自己财物安全。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