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早上8点钟左右,蔡某甲接到儿子蔡某乙的电话,接通没有说话,后来听到儿子说:“爸爸,他要掐死我!”
当时蔡某甲不知道怎么回事,慌忙骑电动车到儿子店里去了,到店后看见买树的李某某,之前李某某来这买树,后来不想买了,他要买树的定金,蔡某乙没有给他。当时蔡某甲见到儿子的嘴上有血,蔡某甲就问李某某为什么打他儿子,李某某还说要打蔡某甲。因为蔡某甲的腿上有伤,蔡某甲就在地上拿了一个凳子,朝李某某的胸口砸了一下,中间有人拉架,后来被拉开了,蔡某甲的母亲过去了,就问李某某为什么打她的孙子,就骂李某某,李某某也骂他母亲,当时蔡某甲见到李某某骂自己母亲,蔡某甲非常生气,就拿着凳子过去要打李某某,李某某见到蔡某甲势头凶猛,就想跑,不料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蔡某甲用凳子朝李某某的身上砸,李某某在地上躺着用脚踹蔡某甲,后来蔡某甲把李某某的头部砸流血了,就被人拉开了,后来派出所民警的就到了。
犯罪嫌疑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李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三万余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警示】
看到自己儿子被打,问清事实之后再与李某某理论,蔡某甲前期的行为可以说还是很理智的,但是后面的行为,就逐渐情绪化。如果大家平时碰到类似李某某的行为,第一时间报警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否则,当自己的情绪逐渐掌控了自己的理智,后面的结果可能就是大家都不想见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