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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种罂粟500余株 违法不自知
2019-08-02 09:4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份左右,蔡某某去某镇接孩子,在某镇附近看到一颗大烟,蔡某某把大烟带回家了。2018年1月份蔡某某想种点当菜吃,就把捡的大烟里的种子撒到家南面地里,等长出大烟苗后蔡某某怕孩子吃了不好就没有吃。

  后来蔡某某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查到了,民警当着蔡某某的面铲除了所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点,被查获罂粟合计500余株。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为了自己食用,在其家地里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不论出于什么目的,私种罂粟都是违法行为。由于禁毒意识不强、轻信谣言等方面原因,仍有人在自家院子里或者地里种植罂粟,上述案例中蔡某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法院判处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蔡某某也应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新时代公民应知法懂法守法,罂粟不要吃,更不要种。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