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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因买卖危险性气枪配件四人获判
2019-08-02 15:3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吴某某被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的人在讨论买卖气枪配件,在群里结识了柴某某、丁某某、马某某等人。后来吴某某自己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买卖气枪配件的信息,也在贴吧、淘宝等平台评论区里发布。

  直到几个月后,吴某某发现有几个人的确是做枪支配件生意的,于是吴某某、柴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在2015至2016年先后销售气枪三支、单发气排一支。经鉴定,涉案枪支已超过杀伤力标准,具有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柴某某、丁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某、柴某某、丁某某、马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的枪支4把、气枪铅弹380发、钢珠2686颗,依法予以没收。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网络方便了沟通交流,也让人容易陷入犯罪的漩涡,利益之门一旦被打开,法律的警告罪犯也就充耳不闻。喜欢军事及户外运动的人大家可以经常在一起玩真人CS,日常生活中玩枪仅限于玩具枪,买卖有危险性枪支就触犯了法律。既然喜欢枪,可以真真正正的入伍当兵。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