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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丈夫家暴并威胁杀死孩子 妻子忍无可忍将其杀害
2019-08-02 09:4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00年6月某天清晨,曾某某起床去卖蒜,回到家时丈夫欧阳某某在吃饭。他看到曾某某后就用特别难听的话骂曾某某,曾某某生气回了一句,欧阳某某就放下碗站起来打曾某某。

  欧阳某某打完曾某某之后又开始骂,曾某某很生气,想起了之前欧阳某某说过要把曾某某几个孩子都弄死的话,当时一个念头出现在她脑子里:砸死他!这时候曾某某看到堂屋西边的门后面有个斧头,顺手拿起斧头站在欧阳某某后面,趁他正在捧着碗喝稀饭的时候用力朝他头砸下去,欧阳某某身子往北一歪倒地上了,嘴里鲜血往外涌,腿在地上抽动着。

  后来周围的邻居来了,曾某某就趴在席子上面哭,有人说:“你砸死他你也不能活,你得抵命!”曾某某当时想着自己不走就不能活了,以后就见不到孩子了,就算是要饭将来也能见着孩子一面。曾某某哭完之后就离开了家一路要饭,有时就在地里睡,有时候睡在桥底下……曾某某也不知道走了多久,后来碰到了刘某某,曾某某就骗刘某某说自己叫曹某某,曾某某就一直在刘某某家生活。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法律的追诉期限是躲不过去的,杀了人就要负法律责任。夫妻感情不和,时有家庭暴力发生。为了孩子,两个人分开生活是最好的选择。千万不要冲动行事,酿家庭悲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