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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爆”利
2020-06-15 14:2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璇

  我们都知道易制爆化学品非常的危险,国家对此类物品的经营有更为严格的规定,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为了牟利铤而走险,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被告人徐某某未经许可,自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以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沛县某某建筑节能材料厂销售易制爆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27.5%)82.66吨,价值77067.2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本人供述与供货记录、运输记录、账目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其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2019年12月30日,沛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徐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