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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想当然超车 撞人后逃逸 警示:人命关天 谨慎行驶
2020-07-30 17:0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悦然

  2018年4月某天傍晚,刘某某驾车从沛县去张寨,刘某某前面车开的慢,很多车都在左边的超车道行驶,刘某某就从前车的右侧超车。超车之后突然看到前方很多散落物,同时还看到一个人躺在地上,刘某某慌忙往左打方向,但还是没躲开,刘某某感觉车一颠就轧过去了,刘某某没有停车继续往南行驶。

  刘某某觉得天黑了,公安机关也不一定能查到自己。后经查证,被害人死亡,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开车上路,在稍微有些堵车的时候,第一时间就要想一想是不是前面路况出了什么问题,而不是想当然的超车。尤其看到大部分车都在一条道行驶,更不要想当然的超车!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