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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驾车去加油 与人争吵被带走 警示:醉酒开车祸害深
2020-07-29 10:2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2018年1月的某天,李某某去岳父家吃饭。吃饭期间,李某某和岳父两人喝了酒,李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

  饭后两人说了一会话,李某某就开车回家了,途中发现车没油了,李某某就去沿路的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的时候一言不合就和服务人员吵起来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警察发现李某某喝酒了让李某某吹气,结果是170余mg/100ml, 然后民警就带李某某去医院抽血了,经鉴定,李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50余mg/100ml血。

  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上述案例中,李某某和岳父喝酒畅谈加深感情,但是酒后不应该驾车。酒驾是违法行为,回家的方法有很多,打车或者叫代驾都可以,还是存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查到,在此警示广大群众切勿酒驾,酒性发作不由人,醉酒开车祸害深。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