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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开快车路遇行人刹住了 却殴打他人致轻伤 警示:切莫无事生非
2020-11-27 17:5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 年7月,杨某某从工地干完活开着机动三轮车回家,因为时间很晚了,路上也没人,杨某某的车开的挺快的,在杨某某开车到小区西大门往里面拐弯的时候,迎面走来一个老年人,老年人看到杨某某的车过来了,他往一边闪躲了一下,杨某某看到他的时候就赶紧刹车了,因其车速较快,杨某某和老年人都受到惊吓,并因此产生口角,杨某某情绪激激动遂将老年人推倒在地后驾车离去,经法医鉴定,老年人的伤情为右股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杨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路途中两人对视,行车速度快差一点撞上的时候,情绪就会激动,先是争吵然后打架致伤,无事生非,何必呢。在小区里面开车,车速应当慢一点,而作为行人,碰见这种情况,不要想着去说别人两句,自己没大碍,宽慰一下自己不也很好吗。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