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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特殊的盗窃——偷电
2020-12-22 15:3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都知道,电力设施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如果破坏了电力设施就会有可能造成用不上电,在农村就存在着一些“半拉子电工”,为了少缴电费或者其他原因,私接电线,成为偷电大王。

  被告人杨某某为自己蔬菜大棚灌溉、鱼塘用水,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在沛县某村西铁塔公司的铁塔处,采取私接电线的方式,盗窃铁塔公司的用电6501.52度,价值人民币4365.77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赔4000元并取得铁塔公司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私接电线等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本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电费明细、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杨某某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2020年6月28日,沛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杨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杨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