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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俩非法吸储百万获刑
2020-12-22 14:4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欺诈活动。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所谓的高利息诱惑,将自己多年用辛勤汗水换来的继续借给不法分子,最终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夫妻二人以经营门窗生意为由,在沛县张寨镇唐楼村周边地区,许以高额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他人存款,合计金额人民币335.3万,归还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8.312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清楚,其二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0年9月4日,沛县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李某某、王某某二人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李某某、王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