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生病买药除了去医院或者诊所,那就是去药店购买了,药店里的药是否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是否都是安全的呢?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延时王”、“威戈”、“久战”等保健食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670元,并在其经营的沛县某镇某药房向于某某等人销售。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保健食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正规渠道购进保健品,在明知所购进的保健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销售,其本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刘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沛县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刘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