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岳某与某居委会签订价款为82万元的施工合同。施工期间,经该居委会申请,其主管的管委会同意支付案涉工程款,三方签订承诺书,载明:“工程结束后某居委会未支付的工程款,由管委会承担一切责任。”工程验收合格后,居委会及管委会均未付款。岳某诉请要求居委会及管委会共同承担61万元的还款责任;而居委会辩称,债务已概括移转至管委会,其已退出债务关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管委会的承诺还款行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有观点认为,该管委会承诺居委会的欠款由其支付,其自愿对居委会的债务概括承受,应当认定为债务移转。然而,笔者认为,该行为是债务加入而非债务移转。理由如下:
债务移转是指在原有合同内容不变更的情况下,通过与合同外第三人重新签订协议的形式,将原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原合同义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移转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第三人加入原有的债务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二是存在第三人接受原债务人债务负担的意思表示;三是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原合同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而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原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虽然管委会承诺负担新城居委会的债务,但是其未明确表示免除居委会的债务给付责任,故不符合债务移转的法律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