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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对建材损坏部分应赔偿
2018-11-30 15:2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5年5月至9月间,某镇政府对逸瑞公司所属违章厂房及附属设施实施了拆除,但对拆卸物品未及时交逸瑞公司保存,拆除后的门窗等材料两个月后才进行集中堆放处置。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确认违法。逸瑞公司向镇政府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厂房、水泥地、围墙等损失。镇政府未予处理,为此,逸瑞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评析】

  违法建筑的拆除是目前重点推进的工作。实践中,因乡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该类案件,是否应当赔偿、赔偿原则和范围的确定,仍有不少争议及模糊之处。

  对此,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采用合理的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造成不当损害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因搭建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不得因拆除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因不当处置仍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未妥善保存建筑物内的合法财产,致使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不当扩大行政强制的范围,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案件所涉及厂房是违法建设,逸瑞公司为此支出的人工费、安装费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但镇政府拆卸下来的门窗等尚有利用价值的建材,属于应当交付逸瑞公司的合法财产,因镇政府未及时清点交付,造成部分材料灭失,应当予以酌情赔偿。此外,逸瑞公司的水泥地面因属违法建设,拆除后已不具备使用价值,该部分请求不能成立,围墙亦不在镇政府确认为违法建筑的范围内,该项损失应予赔偿。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