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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及时勘察现场能否拒赔
2018-11-30 15:2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7年4月7日,凯旋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2017年6月16日,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被保险车辆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C1型轿车发生三车碰撞,事故无人受伤,牵引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凯旋公司第一时间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并报警。保险公司未至第一事故现场勘验。凯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41500元。审理中,被告抗辩称事故成因及性质不能确定,不属于承保范围。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抗辩事故成因及性质能否成立?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抗辩成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保险公司未至现场,应要求交警部门进行酒精测试,出具谈话材料以补强证据。但原告仅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报警回执,该回执仅能证明事故的发生,并不能证明事故的成因及性质,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抗辩不成立。保险公司负有在接到报险电话后第一时间查勘事故现场以确定事故性质并及时定损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查勘事故现场,应当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第一时间通知被告,被告保险公司负有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并确定事故性质及财产损失的义务。保险公司虽未及时查勘现场,但又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了损失核定,现审理中以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不能证明案涉事故的性质为由拒绝理赔,明显对被保险人有失公平,该抗辩难以成立。故法院认定案涉事故属于承保事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1500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