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以卢某的名义向卜某出借2笔各为50万元的款项。贺某是其中一笔5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卜某还款2万元后因无力还款外出躲债。担保人贺某后替卜某还款。同年9月10日,刘某、卢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卜某还款100万元及利息,但隐瞒了担保人贺某、卜某还款38万余元的事实,法院判决卜某夫妇还款100万元及利息。本案中,刘某和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呢?
[评析]
本案中,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借款100万元,分两张借条采取不同形式担保。至法院判决时,贺某担保的50万元及利息仍未全部清偿。双方约定的2辆车辆的抵押无法视为债务实际清偿。双方书面约定了抵押,车辆实际在刘某手里,但双方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故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优先受偿权。且现有证据证实查封的奥迪车已被卖予黄某,保全的宝马轿车已先被卜某抵押给他人,两辆车均具有权益纠纷,刘某、卢某无法当然实现债务清偿。
综上,本案双方债务真实存在,嫌疑人隐瞒了部分清偿事实。据司法解释及解读的规定,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同样,本案中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故从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控制刑事打击面等多角度考虑,亦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可以通过民事审判监督途径予以纠正,同时可以对刘某、卢某给予司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