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加油站,加油后发现大货车所载货物发生倾斜,王某遂把货车开到路边停下,让随车的刘某到车下照应车辆,防止货物倒下砸到别人,刘某下车后因离车偏近,货物从车上倒下砸到刘某,致其受伤。大货车为王某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双方对本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产生争议。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使用机动车既包括驾驶机动车行驶,也包括机动车临时停车检修、装载货物、检查等。虽然本案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但该停止状态属于使用车辆的一个环节,事故发生时,车辆仍处于使用状态。王某将装载货物发生倾斜的车辆临时停靠后,货物倒塌致人损伤,属于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事件,该事件属于交通事故。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前提之一是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本案虽然使用了机动车,但并非机动车使用过程中致人损伤,而是王某的车载货物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将刘某砸伤,不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款规定了“车辆”系交通事故的必要构成要素及事故成因。在道路上发生的人身损伤若脱离“车辆参与”的要件,应当界定为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刘某是在涉案车辆停止后、下车照看货物的过程中,被车载货物砸伤,该事故中涉案车辆并非本起事故成因,在缺乏“车辆”这一必要要件的情况下,本起事故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不能定性为交通事故。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对交强险保障范围应理解为保障机动车导致的事故的受害人权益,而不应扩大到所有与机动车相关的事故中。本案车载货物致人损伤并非车辆导致人身损害,认定该种情形下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精神不符。综上,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