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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2018-10-26 14:29: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2014年9月至12月间,多次在沛县采取用螺丝刀撬别车玻璃,实施盗窃的行为,情况如下:

  2014年9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窜至沛县沛城某新村,将受害人苗某的白色福特福克斯的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深蓝色LV包一个,现金100元;在某小区南侧对过巷口内,采取用螺丝刀撬别车玻璃的方式,将受害人方某的黑色大众途观的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0500元;在某街北门,将受害人田某某的白色大众速腾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0100元,某商城会员卡一张。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