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下午两点左右,王某某中午喝了酒,送完女儿上学,路过沛县某镇农商行进行活动的地点,询问现场是干什么的,然后也没有排队,就插队办了业务,银行工作人员看其他排队的人没有什么意见,也就直接给王某某办了,办完业务之后需要王某某手机进行激活,王某某说他不懂,就开始骂骂咧咧,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正常的工作开展,想请王某某到一边进行解释,接着王某某就开始破口大骂,大队的工作人员也来劝阻,王某某直接就连带着工作人员一起骂。银行行长看这个情况,想把王某某拉到一边谈谈话,结果王某某直接把行长推到一边,然后走到工作人员面前,把工作所用的电脑锤坏。经鉴定,王某某所损坏财物价值3千余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经讯问,无精神疾病现象,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嫌疑人王理想无事生非,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八条之规定,批准逮捕。判决书证实犯罪嫌疑人王理想的前科情况,系累犯。犯罪嫌疑人王理想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即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已将王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