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顶包”妻子辛某某涉嫌包庇罪一案依法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并判决。
2017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沛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七堡教堂附近路段,因躲避车辆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陈某某、王某某夫妻二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沛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要责任。被告人辛某某明知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仍到沛县交巡警大队事故股顶替赵某某投案,并作假证明包庇赵某某。后被公安机关识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事后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辛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沛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辛某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