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中午,朱阁村西边有一片农田地,是朱阁村村民的。
大约在2年前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给张某之后,由于他一直欠承包地的租金,有些村民就自愿协商,将张某承包的农田地收回,不在承包给他,村民自己种地。
这天张某正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稻种去种地,这时村主任朱某骑着电车来到农田地了,朱某就给张某说:“你去年的承包租金还欠着来,还种了一地的草,今年你又种,村民们都不愿意让你再种了,你先把去年和今年的承包租金付了在种吧。”
张某一听就急了就说:“我就得种。”朱某没同意:“合同是我代表村民给你签的,你不给承包租金我怎么给村民交代”。张某觉得自己没了道理就再没说话,低着头继续撒稻种,朱某看他不说话就到农田地内把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往农田地旁边的马路上开,张某一看电动车被骑走了就在后面追着,大约追十几米远。由于朱某也没把电动三轮车开太快,张某就爬电动三轮车上面去了,在三轮车里随手拿了一个矿泉水瓶子和一个箢子就往朱某头部砸,朱某急忙把电动三轮车停下了,张某这时也从电动三轮车上面下来了,就在下来的过程中自己也摔倒在了地上,起来后就给朱某吵架,吵着吵着又撕打到一起了,在撕打过程中两个都摔倒了。村民见状就赶紧报了警。
由于朱某和张某二人发生厮打过程中朱某殴打了张某一拳,并打到面部。沛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二级。近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罪对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