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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将自己照片贴在别人的驾驶证上,这是什么操作?
2019-07-26 16:0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甲将其兄孟某乙遗失的准驾车型A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使用。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孟某甲持该证件驾驶小型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孟某甲非法变造驾驶证,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孟某甲因犯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