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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好友变“毒友” 吸毒卖毒害人害己 警示:远离毒品
2020-07-20 16:5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向某某和开某某是初中同学,两人非常要好。2013年2月份,向某某在沛县一个宾馆门口卖给开某某一次毒品。后来,开某某和施某某开车找向某某买冰毒,他们在车上每人吸了几口,吸完之后开某某和施某某就把剩下的拿走了。

  向某某通过这样的方式,在沛县某小区门口、某居民楼巷子等地贩卖毒品4次,约1.6克冰毒。案发后,向某某不承认自己贩毒事实,但是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坐实了向某某的犯罪事实,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证据取证合法,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警示】

  长期吸食冰毒可产生强烈的依赖性,降低人体免疫力,对人的身体伤害极大。因此,刑法第347条规定,只要贩卖毒品,不管数量多少,不管来源如何,都会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生活中,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要增强拒毒防毒意识,如果发现身边有人吸食、贩卖,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司法机关报告。

  编辑:安宏杰